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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

2020-08-04 11:20:42来源:安溪报-安溪新闻网

本报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为此,记者邀请了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内容做相关解读,以供企业和社会各界参考。

制造业申报门槛降低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已连续开展评选了五届,恒安、七匹狼、特步、九牧、柒牌等企业获得该荣誉。该奖项对于树立质量标杆,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增强泉州经济的整体竞争力起了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拓宽评选领域,日前,我市对2012版的《实施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据介绍,新版的《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申报企业评选范围拓展到服务业。二是进一步降低申报门槛,制造业申报门槛修改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三是新增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规定。同时,《实施意见》中明确,市政府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奖励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

根据新版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我市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视同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且不占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指标,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须具备八方面条件

新版《实施意见》明确,申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八方面条件:一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制造业及服务业领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三是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四是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向好。制造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或组织通过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能提供全国行业排名前三证明的,可不受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额限制。五是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六是依法诚信纳税,三年内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均达到B级以上,且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七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无涉黑涉恶行为。八是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无其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据悉,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将实行动态监管机制。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使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市质评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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